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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村会计挪用1.12亿征地款 出借收高息获刑

来源:天津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jxslaw.com/ 时间:2015-01-19 15:01:15

海淀区西北旺镇某村会计陈某某,利用管理本村征地补偿款的便利,在8年时间里将总计1.12亿补偿款私自借给商人李某某用于投资搞项目。但李某某的投资经营最终失败,无法偿还这笔巨款。涉案的还有某村党支部书记牛某某。

  昨天获悉,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陈某某、牛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4年。3月31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侦查工作完毕后,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市一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牛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牛某某、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务制度,多次擅自挪用某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归李某某使用,陈某某的行为共计致使1.127亿被李某某所骗,其中牛某某共同挪用以致被骗的金额为1600万元。

  案件审理中,牛某某的辩护律师——北京京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汤道金认为,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不受牛某某管理,他没有职务之便;指控牛某某参与挪用资金 1600万元缺乏依据,仅凭李某某和陈某某的供述,不能认定;牛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他虽然有领导责任,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恰恰是在牛某某掌管村里的财务章期间,李某某没有从村里借到钱。

  市一中院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诈骗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认定牛某某、陈某某挪用资金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4年和10年。牛某某最终被认定共同挪用的资金数额为50万元。一审判决后,李、牛、陈三人均不服,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今年3月31日,市高院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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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磊

钟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