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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减刑吗?

来源:天津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tjxslaw.com/ 时间:2021-12-27 16:12:35

  现在市面上很多伪造产品,甚至有人为了私人利益连救人治病的药都进行生产和销售,假药对人的身体有巨大的损害,生产和销售假药是犯罪行为。无论生产销售多少假药,公安机关都要立案侦查。生产和销售假药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假药罪可以减刑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假药罪能减刑期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构成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有悔罪表现、有立功表现等条件的,是可以申请减刑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例;

  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2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2002)新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盛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陆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陆某自2000年6月以来,一直在海口市南航西路坡博菜市场旁出售自己用石灰、烧碱、自来水配制的"点痣药水"。2002年6月13日,陆某以人民币8元的价格将一小瓶"点痣药水"卖给被害人徐志清的侄女龙华,龙华将该药水交给徐志清使用。徐志清在使用该药水后,其面部、腿部、手部等处均被烧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志清颜面部的损伤构成轻伤。陆某所卖的"点痣药水"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认定为假药。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报案书及被害人徐志清的陈述、证人龙华的证言、一八七医院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法医鉴定书、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的复函及被告人陆某的供述。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制造、销售,并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陆某上诉称,其没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被害人的伤情是其被抓后才有的,其不应该负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构成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悔罪立功条件,就可以申请减刑。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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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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